一、活禽、野生动物交易现状
(一)疫情前活禽、野生动物交易
活禽交易是国人传统的消费习惯,大部分人认为“现杀现卖”才最新鲜。例如农贸市场的一些商户售卖活鸡,店铺大部分空间都被鸡笼占据,卫生环境差,有顾客要购买活鸡,商户直接从鸡笼内抓出活鸡,向顾客介绍。商户按消费者需求可以进行免费宰杀,一般老年消费者更喜欢买活鸡现场宰杀。
疫情前,由于缺少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限制,一些地区的活禽交易不断繁荣,由于活禽跨区运输过程中缺少严格的检验检疫,容易导致病毒跨区域传播。另外,在活禽交易市场,部分商家对安全问题认识不到位,活禽宰杀没有严格的标准,存在较大的动物疫病风险,例如禽流感病毒。我国每年都会有一些地区出现不同程度的禽流感疫情,虽然一般不会传染给人,但基因变异的存在,有可能对人们的生命安全具有潜在威胁。
据海关总署缉私局通报,2019 年,全国海关立案侦办走私濒危物种案件467 起,查获濒危物种1237.6 吨,同比分别增加2.2 倍、8.6 倍。由于人们获取科学、健康知识比较片面,野生动物的“滋补功效”被夸大,导致遭到人类的捕杀,野生动物携带或体内潜伏的传染性病毒可能传染给人类或饲养动物,尤其是一些来历不明的野生动物,爆发疫病的可能性更大。如2003 年爆发的SARS 病毒宿主是野生动物果子狸,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病毒来源也被认为与野生动物有关。
(二)疫情后活禽、野生动物交易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防控工作实践表明,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活禽现宰现卖市场的存在,给公共卫生健康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各省就禁止活禽、野生动物交易进行公告,对农贸市场、农村集市加大监管力度,取缔非定点屠宰点,各个经营场所严禁野生动物交易活动。积极宣传食用野生动物的安全风险,加强消费者的自我健康防范意识和科学消费意识,远离“野味”。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市场监管报统计,截至2020 年6 月中旬,全国市场监管部门累计查办野生动物违规交易案件450 件,共检查农贸市场等各类经营场所1772.6 万个次,检查经营户5631.2 万户次,停业整顿市场及经营户1.2 万家。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市场监管越来越规范,建立起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牢固防线。
二、禁止活禽、野生动物交易的必要性
野生动物本身会携带许多病毒,食用野生动物易患疾病的提醒也常见诸媒体、报端,但还是有一些人无视警示,对“野味”垂涎三尺。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病毒源头以及传播途径虽然还有待进一步确定,但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威胁公共卫生安全,已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和警惕。
活禽交易的风险一直存在。春季是禽流感的高发季节,活禽交易与现场宰杀加大了传播禽流感病毒的风险。此外活禽交易本就存在安全风险,活禽交易与现场宰杀过程中产生的毛、血、脏器等垃圾,是影响农贸市场文明卫生的最不稳定因素。农贸市场的活禽交易和现场宰杀,易与其他食物交叉感染,加大了食品安全风险。
三、禁止活禽、野生动物交易的人大决定的贯彻实施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简称《决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020 年2 月24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提高全社会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同时意味着“野味”市场失去了合法地位。
(二)《决定》的推动实施
按照《决定》规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2020 年8 月10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的报告中提出,《决定》出台后,国务院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规专项清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分别出台了贯彻落实《决定》的通知公告。各省市高度重视《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贯彻实施,31 个省级行政区结合地方实际,分别制定了地方革除滥食野生动物决定、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或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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